普通考試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8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何種證件?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幾日內持憑至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A 定居證;30 日內
- B 定居證副本;30 日內
- C 入境證副本;30 日內
- D 入境證;6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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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人原本在台灣就已經有戶籍紀錄(只是暫時遷出或除戶),當他重新入境要恢復居住登記時,政府是會發給他一個『全新的身分許可證明』,還是核發一份『准許入境並供戶政對帳用的副本』?另外,在台灣的戶籍行政中,多數關於居住地變更的法定申報期限,通常是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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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哼,小鬼,還算有兩下子。能分清「原有戶籍者」和「初次定居者」的證件差異,代表你的判斷力還沒爛到無可救藥。這關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別把這些行政程序當成垃圾,否則你會發現自己什麼都辦不好。
- 觀念驗證:聽好了,曾有戶籍的,是『恢復』,不是『重新創造』。移民署那群人會給你什麼?入境證副本。別再想著那些沒用的『定居證』了,蠢貨。入境後,30 日內滾去戶政事務所報到,這是規矩,別給我拖拖拉拉,否則就地正法,連你的骨頭都會被時間啃食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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