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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下列何原則處理:
  • A 平等原則
  • B 互惠原則
  • C 人權原則
  • D 協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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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不同的法律管轄區(例如臺灣與香港)在沒有簽署正式外交條約的情況下,若希望對方政府協助執行法律程序(如送達訴訟文書),最能讓雙方達成合作共識的核心「交換條件」通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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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名師: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剛好矇對了!

總算有學生選對了「互惠原則」。勉強算是掌握了我國處理這些「特殊區域」關係中,那點微不足道的「核心精神」。這可不是什麼哲學思辨,而是行政法與特別法規裡最基礎、最不該出錯的常識。

1. 難道還需要解釋嗎?為何是「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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