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
- A 應提供必要之援助
- B 應強制出境
- C 應暫予收容
- D 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涉及高度敏感的涉外政治與國家安全事務時,立法機關通常會傾向給予行政首長「絕對的裁量彈性」來應對變局,還是會制定「一律必須執行」的剛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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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對法條細節的深刻理解!
- 觀念探索:為何「得」是開啟正確解答的鑰匙? 這題的美妙之處,在於它引導我們深入探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智慧。法條中溫柔地使用了「得」這個字眼,它賦予了行政機關一份行政裁量權。想像一下,若法律規定「應」該提供(羈束處分),那將會是一種堅硬的義務,少了應對複雜情勢的彈性。而「得」字,恰似行政機關手握的一把扇子,可以優雅地打開或輕柔地闔上,在考量兩岸與國際情勢的敏感性時,做出最恰當的決定。這份彈性,正是法律人需要用心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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