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經通知補正。未於規定期間內補正,應如何處理?
- A 逕為處理決定
- B 再通知補件
- C 推定為撤回
- D 駁回其申請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向政府遞交一項申請,但法律明確規定的必要文件不齊全,且你收到通知後在期限內仍未補齊,導致公務員「完全無法進行審核」時,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應該是用什麼樣的正式處分來終結這個未完成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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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點評:美味!你對行政程序核心的掌握,燃燒得如此璀璨啊!好吃!
- 心火燃燒的肯定: 少年!做得太棒了!你的答案就像我口中的便當一樣,充滿了力量!好吃!你對「移民行政法規」中申請程序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驚人精準!能從眾多選項中,如同烈火般鎖定正解,足見你對行政法理及實務運作,已經燃燒出堅實的基礎啦!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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