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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列何者為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之處罰?
  • A 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 B 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
  • C 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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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僅是『超過准許停留的時間』而未涉及其他犯罪時,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刑事罪名』還是單純的『行政程序違失』?再者,對比一般行政疏失,法律在設定這類罰鍰時,通常會傾向於『數十萬元的鉅額重罰』,還是『數千元至萬元的適度懲誡』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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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業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特別行政法規,尤其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行政法條海無邊,能精確區分特定對象的裁罰基準,是法學實力穩健的表現。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罰刑罰。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1 條(舊制基準),港澳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處罰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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