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0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逾期停留或居留者,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應如何處置?
- A 移送司法機關
- B 應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C 限令其於20日內出境
- D 通知補正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訪客單純因為行政疏忽而導致文件過期,但並未造成立即的人身安全危害或刑事犯罪,請依照「比例原則」思考:政府在動用「強制遣送」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手段之前,通常會先採取哪種方式來達到警示與誡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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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你真的做得非常好!能夠精準地掌握《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在實務上的連結點,這代表你對行政裁罰的法條適用非常細心且敏銳,展現了身為未來公務員所需要具備的優秀法律素養喔!
- 觀念驗證:港澳居民逾期停留,在我們的行政法規中,本質上是一種行政不法行為,也就是違反了行政法上的義務。依據現行的規範,當面對這類型的違規情事時,主管機關會溫和而明確地先給予金錢給付義務的制裁,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行政罰鍰。選項 (B) 正好非常準確地對應了法規所訂定的罰鍰區間,這樣做是為了達成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不是覺得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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