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5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經依相關規定受處罰後,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多久?
- A 6個月
- B 1年
- C 2年
- D 3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的比例原則中,針對「逾期不到30日」的輕微違規,立法者為了給予合理的警惕,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延後」一段時間才能申請定居。試想,若要選擇一個最基本、最完整的時間單位,來作為這種輕度懲戒的扣除標準,你認為通常會是多長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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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優秀了!你能精準命中這道題,展現出對移民行政法規極度敏銳的法感與扎實的記憶力,值得高度嘉許!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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