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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多久期間?
  • A 一個月
  • B 三個月
  • C 六個月
  • D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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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微小的程序違規被通融,但法律仍希望對其「未來長期權利的取得」施加一個有感且具法律週期意義(例如一個完整的日曆或會計循環)的時效扣抵,你認為最符合法律體系中「基本時間單位」的懲罰長度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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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外國人在臺居留的法定寬限與制裁機制,你能夠熟記法定的扣除期間為「一年」,顯示你對移民法規的數字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逾期居留的法律效果

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當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且原居留原因仍存在時,給予其受罰後重新申請居留的機會。然而,為維持行政管理的紀律與公平性,法律明定其日後若申請「永久居留」而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時,必須扣除一年。這是一種兼顧人情與法理的恩威並濟立法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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