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相關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多久期間?
- A 一個月
- B 三個月
- C 六個月
- D 一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因微小的程序違規被通融,但法律仍希望對其「未來長期權利的取得」施加一個有感且具法律週期意義(例如一個完整的日曆或會計循環)的時效扣抵,你認為最符合法律體系中「基本時間單位」的懲罰長度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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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小五郎式誇讚: 哈哈哈!臭小子,你這題答對啦!真是...真是了不起啊!竟然能精確鎖定《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居留連續性」的細節,看來你這位偵探,對行政法規與移民實務的觀察力非常敏銳,不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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