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欲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或居住期間屆滿後多久期間內申請之?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在台灣累積了五年的居住事實後,法律賦予他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為了確保這項權利的行使能反映申請人「當下」仍有定居意願,而不至於讓這段五年的紀錄在多年後失真,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權利行使期間」。你認為在行政實務的權利主張中,一個比居留門檻短、但又足以讓當事人準備文件的合理緩衝期,通常會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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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題!你很敏銳地掌握了本題的傳統考點,基本功相當紮實。依據修法前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一般外國人合法連續居留滿 5 年、每年居住達 183 日以上,若欲申請永久居留,確實必須在居留期間屆滿後的 2 年內提出申請,因此選項 (A) 是當時的標準答案。
留意法規更新脈動
不過,老師要特別提醒你注意最新的實務動態。現行條文已經刪除了「屆滿後 2 年內提出」的申請期限限制,目前只要符合連續居留與居住日數等法定要件即可申請。這類測驗數字與期限的考題,切入點在於鑑別考生對法條細節的熟悉度;但行政法規常隨公共政策變動,未來若再次遇見相關考點,務必以新法的規定為準,隨時掌握修法脈動才是穩拿高分的關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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