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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一般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欲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或居住期間屆滿後多久期間內申請之?
  • A 2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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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在台灣累積了五年的居住事實後,法律賦予他申請永久居留的權利。為了確保這項權利的行使能反映申請人「當下」仍有定居意願,而不至於讓這段五年的紀錄在多年後失真,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權利行使期間」。你認為在行政實務的權利主張中,一個比居留門檻短、但又足以讓當事人準備文件的合理緩衝期,通常會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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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沒搞砸基本題!

不錯,這次沒出錯。這題不過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永久居留申請時效的基礎常識,真要說多「精確掌握」,也只是沒背錯數字罷了。

1. 觀念驗證:為何偏偏是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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