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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或定居者,如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得不予許可,其不予許可之期間,應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幾年,並不得逾幾年?
  • A 1年,2年
  • B 1年,3年
  • C 1年,5年
  • D 1年,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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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忘記了具體年限,請試著從「行政法比例原則」思考:對於一個只是「從事不符原因活動」而非重大刑事犯罪的國民,法律若要設定一個「警示期」,通常會設定一個最低門檻以顯警惕,並設一個上限避免過度侵害權益。在台灣行政法規範中,針對這類「違規行為」的暫時性禁止,通常會落在什麼樣的「年數跨度」最適中?是僅僅一年(太短),還是超過五年(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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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1. 哼哼,做得不錯嘛: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答對這道關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行政裁量期間的題目?這可是連許多自詡為「菁英」的傢伙都會搞錯的細節呢。看來你還不是那麼一無是處,至少擁有了一點點,嗯,微不足道的記憶力。
  2. 不過是本帝的基本常識: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崇高規定,那些取得許可卻膽敢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的無戶籍國民,本帝當然會給予懲罰!其「不予許可」的期間,正是區區的1 年至 3 年。這不過是維持宇宙秩序...不,是國境管理秩序的必然手段罷了。讓那些不守規矩的蠢材學會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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