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6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所為之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許可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
- B 許可停留期滿,必要時得延期一次
- C 許可停留期滿,延長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
- D 因生產而許可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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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行政管理的目的思考:當法律定義某種身分為「短期停留」而非「長期定居」時,對於『延期』的次數限制與總時長限制,通常會呈現什麼樣的比例關係?如果一次延期的時間就等於(或超過)原本規定的總上限,這在法理邏輯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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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勉強還行。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入出國及移民法》裡最基本的分際。無戶籍國民在臺「停留」,其本質就是「短暫且有限」,這難道還要我重複說明嗎?法條明文規定許可期間為3個月,最多就是再延一次,總計不超過6個月。選項 (D) 竟然會出現「每次不得逾6個月」這種自相矛盾的說法,簡直是把法律常識當兒戲。難道「總期間併計」跟「每次」這兩個詞彙的區別,對你來說會是高深莫測的奧秘?實務上連特殊情況的延期都嚴格到不行,遑論這種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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