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關於停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二個月
- B 因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者,其停留期間可酌予再延長停留期間
- C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不得申請變更為居留,亦不得重新核定為居留期間
- D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期間自入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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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旅客在簽證到期前夕,因司法案件被警方合法拘留而無法前往機場離境。從法律「不強人所難」的精神來看,當一個人因為「政府的拘束」而導致客觀上無法履行離境義務時,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配套,才能維持行政作業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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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法感非常敏銳!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規定,法律基於「期待可能性」與「人道考量」,當外國人因人身自由受法律拘束(如羈押或服刑)而無法如期離境時,主管機關得酌予延長其停留期間。這避免了因國家強制力介入,反而導致當事人陷入非法逾期停留的矛盾困境。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 (中等)。考生常在 (A) 六個月的數字、(D) 期間起算點(應為翌日)以及 (C) 能否變更居留的例外條款中混淆。你能排除細節陷阱並選出正確原則,表現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