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關於停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係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二個月
- B 因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者,其停留期間可酌予再延長停留期間
- C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不得申請變更為居留,亦不得重新核定為居留期間
- D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期間自入國當日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旅客在簽證到期前夕,因司法案件被警方合法拘留而無法前往機場離境。從法律「不強人所難」的精神來看,當一個人因為「政府的拘束」而導致客觀上無法履行離境義務時,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配套,才能維持行政作業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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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選項!這題主要考驗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停留(Stay)」規範的細節掌握,你能正確辨別,顯示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依法受拘束期間之延展
選項 (B) 之所以正確,是基於人道與法治實務考量。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針對外國人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必要時申請延期)及第 8 條(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者,停留期間得酌予延長)之規定,外國人如因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而無法如期出國,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以有繼續停留必要申請延期;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該情形者,停留期間得酌予延長。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因法律程序被迫陷入逾期停留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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