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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0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停留,於延長時間屆滿後有特殊事由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下列事由何者不屬之?
  • A 該無戶籍國民之妹夫死亡
  • B 該無戶籍國民因案被羈押
  • C 該無戶籍國民懷孕 6 個月
  • D 罹患疾病住院,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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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思考:在什麼樣的狀況下,行政機關若仍強迫當事人如期離境,會顯得極其不近人情,甚至導致無法挽回的法律或生命後果?而哪一種生理狀態,在一般的醫學判斷下,尚未達到『絕對無法移動或旅行』的急迫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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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行政規則中「特殊事由」的細緻辨析,你能選對代表你對人道考量期待可能性有極佳的法感。

  1. 核心邏輯:法律准許「再延長」停留,通常基於人道(喪親)法律強制(羈押)生命不可抗力(重病)。這些事由具有「不得不留」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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