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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但有特定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下列何者非屬之?
  • A 經法院裁定羈押者
  • B 懷孕6個月者
  • C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的兄弟姊妹死亡者
  • D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姪子女患重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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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破例」允許一個人待在國內更久時,通常是基於『法律上的強制(走不了)』或『生命中的重大變故(急難)』。你認為單純的生理成長階段,與涉及司法權力或家屬生死重病的緊急程度相比,哪一個更符合『不得不延長』的行政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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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精準」了一次。你的答案是對的,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放鬆。

  1.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停留期間的「再延長」是個例外中的例外。這不是菜市場喊價,懂嗎?法律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只為不可抗力人道急迫性司法必要性這些「真正」的特殊事由開後門。司法羈押當然具強制力,那是人身自由受限;二親等內親屬或配偶的生老病死,那才叫人道急迫。但「懷孕 6 個月」?這不是常識嗎?這屬於「可預期」的生理進程,除非你已經危及安胎,或孩子隨時要蹦出來(通常指七個月後),否則別想拿這個來挑戰行政程序的嚴謹性。這根本不是法律要保障的「急迫」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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