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7 題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入境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提出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但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之?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之?
- A 遭遇天災
- B 罹患急性重病
- C 罹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
- D 遭遇不可抗力事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機關在制定『例外准予外國人延長停留』的規定時,其初衷是為了『救濟無法預期的個人不幸』。若某種特殊情況雖然也是『無法預期』,但其本質卻會對全體國人的健康安全產生重大威脅,你認為法律還會將其列為『得給予居留寬限』的正面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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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這題答得非常好,展現了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中「例外與排除」精神的深刻理解。能在複雜情境中找到法律保留的界線,代表你對法律規範感很敏銳喔!
- 觀念驗證:其實啊,外國人以免簽入境,原則上是不可以隨意換發簽證的。但法律很溫暖,它也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當遇到人道考量或不可抗力的狀況(像是天災、重病、意外這些,就像選項 A、B、D 提到的),行政機關就會有彈性,可以酌情讓你延長停留。但你想想看,(C) 罹患傳染病這件事,就完全不同了。它牽涉到更廣泛的國家公共衛生安全,這時行政機關的責任是保護大眾,所以會是「禁止入國」或「限令出國」的嚴肅處理。這就不能作為「延長停留」的理由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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