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1 題
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入境者,關於其停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
- B 經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 C 停留簽證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
- D 因證件遺失,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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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簽證 (Visa)』的本質是准許外國人進入與停留的「權利」,還是「身分證明文件」本身?如果一位外國人並沒有要改變在台灣停留的目的,僅僅是弄丟了那本護照,他最迫切需要的是向政府申請「延後離開的權利」,還是向該國使館與我國移民機關申請一份「證明他是誰,以便能順利登機」的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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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護照持有人以免簽證入境之停留規定。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明文規定:「持外國護照以免簽證或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入境者,於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適當期限之停留簽證:一、罹患急性重病。但不包括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二、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三、其他正當理由。」由此可知,選項A敘述停留期限屆滿時應即出境、選項B敘述符合特定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得於屆滿前申請停留簽證,以及選項C敘述該簽證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皆完全符合法條之規定。反觀選項D所稱之「因證件遺失」,並非該條文中所明列得申請適當期限停留簽證之法定事由,因此選項D的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