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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1 題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停留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 B 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 6 個月之停留者
  • C 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
  • D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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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簽證制度的核心功能在於「國境安全與入境管理」。若針對『短期停留』性質的簽證,卻賦予極長(如十年以上)的效期,這在政府定期追蹤外籍人士入境目的與確保國家安全的管理邏輯上,是否顯得過於寬鬆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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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停留簽證之相關規定。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明文規定:「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由此可知,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選項A指稱最長不得超過十年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同時,透過上述法條內容亦可印證選項B與選項D之敘述皆為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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