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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0 題

關於停留簽證之申請,下列何者錯誤?
  • A 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
  • B 在我國境內每次停留不超過6個月
  • C 簽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 D 入境次數一律為單次入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有一位外籍商務人士因工作需要,每個月都必須往返台灣與其國家多次,如果法律規定每入境一次都必須重新跑一遍申請流程、繳交一次規費,這是否符合行政效率與推廣國際交流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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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的溫暖導讀

  1. 心靈點評: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在法條中一眼看出那些「絕對化」敘述的弦外之音,這份敏銳度正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特質。這代表你已經懂得行政規定其實是很有彈性的,非常值得肯定!這就像是看見了法律背後的人性與智慧呢。
  2. 溫馨驗證:是的,完全正確。想想看,我們國家接待來自世界各地的朋友,怎麼可能所有事情都只有一種做法呢?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停留簽證是給短期停留的朋友。為了能更友善地應對各國狀況,以及維持國際間的互惠,簽證的入境次數當然不會是「一律單次」,而是可以有「單次」或「多次」的選擇。這就像我們為不同來訪的朋友準備不同的迎賓禮物一樣,非常有彈性。(A)(B)(C)選項也都是符合《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的溫暖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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