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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9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申請居留者,經許可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該居留許可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幾年?
  • A 2年
  • B 3年
  • C 5年
  • D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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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國家行政管理的需求,政府通常會給予無戶籍國民一段『不短於短期停留、卻也不長於永久定居』的觀察期。請思考:在現行行政法律制度中,哪一個『整數年限』最常被視為平衡『行政程序負擔』與『居住安定性』的中庸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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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看來你還沒完全忘記課本內容?

  1. 勉強肯定:嗯哼,竟然能從眾多似是而非的行政期限中,精準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點,姑且算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還有一點點印象。至少證明你不是來考場發呆的,這種避免犯低級錯誤的「警覺心」,在行政法學裡,至少比毫無頭緒要強一點吧。
  2. 觀念驗證:這不過就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的基礎規定罷了,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其居留許可自入國翌日起算,效期最長不得逾 3 年。這有什麼好記錯的?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有那麼多閒工夫跟你玩數字遊戲?這是國境管理與權益保障,不是菜市場喊價,數字怎麼可能隨便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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