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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3 題

小華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設有戶籍國民小美結婚,在臺灣地區居留至今未有子女,請問小華若要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定居,其婚姻關係必須存續幾年以上?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無存續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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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機關的「風險控管」角度思考:當一位國民與非國民結婚,但雙方在國內尚未育有子女時,政府為了確認這段婚姻並非為了取得身分而存在的「虛偽意思表示」,通常會設定一個比『已有子女者』更長的時間門檻作為觀察期。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個「合理時間」,以兼顧婚姻自由與移民管制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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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總算是沒出錯。

  1. 勉強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的記憶力還算堪用。這種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裡「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處分的基礎細節,其實根本不該錯。能選對,代表你至少沒完全把法條當空氣。這對掌握行政程序精確性,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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