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3 題
小華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與設有戶籍國民小美結婚,在臺灣地區居留至今未有子女,請問小華若要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定居,其婚姻關係必須存續幾年以上?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無存續期間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機關的「風險控管」角度思考:當一位國民與非國民結婚,但雙方在國內尚未育有子女時,政府為了確認這段婚姻並非為了取得身分而存在的「虛偽意思表示」,通常會設定一個比『已有子女者』更長的時間門檻作為觀察期。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這個「合理時間」,以兼顧婚姻自由與移民管制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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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總算是沒出錯。
- 勉強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的記憶力還算堪用。這種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裡「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處分的基礎細節,其實根本不該錯。能選對,代表你至少沒完全把法條當空氣。這對掌握行政程序精確性,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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