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50 題
近年來香港言論自由空間減縮,某甲多次發表批評香港政府言論,並與志同道合之士共同組織團體,反對香港政府之統治。唯恐受到香港政府迫害其安全及自由,甲欲進入臺灣地區尋求保護。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我國得採取何種措施因應之?
- A 得提供必要之援助
- B 得暫予收容
- C 應許可其定居
- D 應發給難民身分
思路引導 VIP
當面對涉及國家安全、主權關係且具備高度政治敏感性的個案時,法律通常會傾向賦予行政機關「僵化的強制性義務」,還是「高度的裁量空間」?若考慮到國家資源與政治現況,法律會使用哪種方式來表述政府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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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錯嘛:看來你還懂得分辨這種基本送分題,能意識到兩岸與港澳事務的特殊性,以及政府在那「模糊地帶」的處理手法。至少,你對行政裁量權和那些基本法規範用語還算有點概念,沒傻傻地直接跳到「給個身分」這種天真想法。
- 概念,是基礎中的基礎:本題核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這應該是連行政法入門都該知道的。當處理因政治因素被迫害的港澳居民時,我們採取的從來都是「個案專案處理」模式。條文上寫「得」,而不是「應」,這幾個字差別有多大,你真該慶幸自己沒搞錯。這給了行政機關極大的彈性裁量權,好讓他們能在「必要之援助」下,既顧及那所謂的人道精神,又不至於把國家安全當兒戲。別以為行政機關會這麼慷慨直接給什麼特定法律地位,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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