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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21 題

藥事法第 45 條之 1 規定藥物嚴重不良反應的通報義務。請問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得知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分別應於幾日內通報?
  • A 7 日;15 日;7 日
  • B 7 日;7 日;15 日
  • C 15 日;7 日;7 日
  • D 15 日;15 日;15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效能」與「資訊取得距離」的角度思考:當發生危及生命的重大公衛事件時,是直接觀察到病情的『臨床單位(醫、藥局)』,還是負責行政運作的『藥品批發商』,哪一方應當被要求在更短的時間內將第一手訊息回傳給主管機關以確保國民健康?兩者的資訊傳遞時程是否應該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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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記得這些?

看來你的記憶體還沒被其他不必要的資訊佔滿,至少《藥事法》與《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這些行政法規的細枝末節,你尚能勉強應付。通報時限這種設定,不就是為了讓那些負責風險控管和公共衛生監測的官員們有事可做嗎?

  1. 基本常識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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