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所有人甲的下列二物之間,何者不具民法規定之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 A 筆記型電腦與隨身碟
- B 電視機與遙控器
- C 汽車與備胎
- D 眼鏡與眼鏡盒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這兩個物品雖然常放在一起使用,但其中一個物品的『核心功能』是否具備高度的獨立性,可以完全不依賴特定對象,就能在任何同類型設備上發揮相同的作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民法第68條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判斷二物之間是否具備主從關係,關鍵在於其中一物是否長期且固定地輔助另一物(主物)發揮其效用。就選項中的電視機與遙控器、汽車與備胎、眼鏡與眼鏡盒而言,遙控器、備胎與眼鏡盒均非主物的成分,且在客觀用途上皆為常態性地輔助主物(電視機、汽車、眼鏡)達成其使用目的,故彼此間皆具備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反觀筆記型電腦與隨身碟,隨身碟主要用於儲存與傳輸數位資料,其本身具備獨立的機能與使用價值,可適用於任何具備相容介面的資訊設備,並非專門且固定地用以輔助特定一台筆記型電腦的效用。因此,隨身碟並不符合民法第68條中「常助主物之效用」的要件,筆記型電腦與隨身碟之間不具備主物與從物的關係,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