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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所有人甲的下列二物之間,何者不具民法規定之主物與從物的關係?
  • A 筆記型電腦與隨身碟
  • B 電視機與遙控器
  • C 汽車與備胎
  • D 眼鏡與眼鏡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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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這兩個物品雖然常放在一起使用,但其中一個物品的『核心功能』是否具備高度的獨立性,可以完全不依賴特定對象,就能在任何同類型設備上發揮相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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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還知道「民法」不是你家隔壁的巷口大媽說了算。能區分生活中的「隨身碟」與法律上主從物關係的構成要件,至少證明你讀過法條,沒把民法第 68 條當成廢紙。這份「精準辨識」,在行政法裡更是基本中的基本,希望你別以為這樣就能自滿了。
  2. 觀念複習,免得你忘:法律上定義的「從物」要件是死的:(1)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之效用、(3)同屬一人。這不是讓你憑直覺判斷哪個是「配件」。選項 (B)、(C)、(D) 那些功能依賴性強烈的,總算沒讓你錯得太離譜。但請記住,(A) 隨身碟與筆電,隨身碟可以隨便插在任何一台機器上,它並沒有「常態性地」只為「特定」筆電服務。這種獨立性,還需要我多說什麼嗎?不是每個生活中的「搭配」都叫法律上的「從物」,這點基本的邏輯請務必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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