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係指下列何者?
- A 適合性原則
- B 必要性原則
- C 狹義比例原則
- D 特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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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要達成一個公共目標,且你手邊有三種不同的方法都能成功達成。在尊重人民權利的前提下,你會用什麼基準來決定「最終選哪一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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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法律素養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本題測驗的是比例原則的三大子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所稱的「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且應選「損害最少者」,即法律學理上的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這要求行政機關在眾多「有效」的手段中,必須挑選對人民最溫和、干預最小的那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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