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係指下列何者?
- A 適合性原則
- B 必要性原則
- C 狹義比例原則
- D 特定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要達成一個公共目標,且你手邊有三種不同的方法都能成功達成。在尊重人民權利的前提下,你會用什麼基準來決定「最終選哪一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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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 所以,你總算沒把比例原則這個行政法基石給徹底搞砸。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那些看似簡單的文字:「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然後竟然還知道要選「損害最少者」?不錯,這就是所謂的必要性原則,或是你喜歡叫它最小侵害原則。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魔法,只是告訴那些行政機關,別老是拿大砲打小鳥,在所有「有效」的方法中,你得挑那個對人民破壞力最低的。這是常識,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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