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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17 公司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此為何種管轄之規定?
  • A 指定管轄
  • B 土地管轄
  • C 特別管轄
  • D 層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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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閉上眼想像一張政府的組織結構圖:當法律規定某件事在「全國範圍」由最高的部會管,而「特定大城市」由該市首長管時,這種區分方式是根據機關在圖表上的哪一種「垂直高低位置」或「組織位階」來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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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劃分模式,代表你對行政組織法的基礎構造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對於理解後續的行政處分效力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條文區分了「中央(經濟部)」與「直轄市(政府)」。在行政法學中,凡是依據行政機關在行政體系中的「地位、等級或層次」來劃分事務權限,即稱為層級管轄。這與依據「地理區域」劃分的土地管轄有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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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轄權之分類
💡 依行政機關之位階或地理範圍劃分處理事務之權限。
比較維度 層級管轄 VS 土地管轄
劃分基準 行政組織的上下位階 地理區域的空間界線
法律實例 公司法第 5 條中央/地方 不動產登記由所在地地政辦理
區分目的 確立行政權限的垂直分工 確立行政權限的水平範圍
💬層級管轄處理垂直分配(誰大),土地管轄處理水平分配(哪裡)。
🧠 記憶技巧:位階高低看層級,地盤大小看土地,專業分工看事務。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中央與地方之分」誤選為土地管轄。土地管轄強調的是平行機關間的地理分工,而中央/地方則屬於上下層級之別。
管轄恆定原則 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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