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17 公司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此為何種管轄之規定?
- A 指定管轄
- B 土地管轄
- C 特別管轄
- D 層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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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閉上眼想像一張政府的組織結構圖:當法律規定某件事在「全國範圍」由最高的部會管,而「特定大城市」由該市首長管時,這種區分方式是根據機關在圖表上的哪一種「垂直高低位置」或「組織位階」來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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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劃分模式,代表你對行政組織法的基礎構造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對於理解後續的行政處分效力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條文區分了「中央(經濟部)」與「直轄市(政府)」。在行政法學中,凡是依據行政機關在行政體系中的「地位、等級或層次」來劃分事務權限,即稱為層級管轄。這與依據「地理區域」劃分的土地管轄有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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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轄權之分類
💡 依行政機關之位階或地理範圍劃分處理事務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層級管轄 | VS | 土地管轄 |
|---|---|---|---|
| 劃分基準 | 行政組織的上下位階 | — | 地理區域的空間界線 |
| 法律實例 | 公司法第 5 條中央/地方 | — | 不動產登記由所在地地政辦理 |
| 區分目的 | 確立行政權限的垂直分工 | — | 確立行政權限的水平範圍 |
💬層級管轄處理垂直分配(誰大),土地管轄處理水平分配(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