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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甲事業於 A、B 兩縣交界之河床地違法盜採砂石並回填廢棄物,而分別由 A、B 兩縣主管機關查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爭議之解決方式?
  • A 由土石採取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自為處分
  • B 由土石採取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指定管轄機關
  • C 由先受理告發案件之 A 縣主管機關進行處分
  • D 由兩縣政府主管機關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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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已經規定某類案件應由地方政府執行,但現在兩個縣政府為了誰該負責而產生爭執時,上級機關介入的目的,是為了『代替部屬做事』,還是為了『確認部屬的責任分工』,才更能符合法律賦予各機關職權的原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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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這是一道經典的管轄權競合考題,測驗大家對機關權限分配的熟悉度。

管轄權競合之解決順序

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規定,當同一事件數個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首先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若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由機關協議定之;當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則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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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轄爭議解決
💡 同級機關管轄衝突時,採協議優先、指定在後之處理原則。

🔗 管轄爭議處理流程

  1. 1 發生管轄重疊 —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
  2. 2 機關自行協議 — 由相關機關共同協議由誰管轄
  3. 3 受理在先先行 — 協議未成前,由先受理者處置
  4. 4 報請上級指定 — 協議不成,由共同上級指定歸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上級機關,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記憶技巧:一協議、二指定、受理在先先行處分。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上級機關之介入權限。上級機關依法僅能「指定」某個下級機關負責,不能跳過行政權限「自為處分」。
管轄恆定原則 職務協助 委任與委託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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