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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有人之戶籍地
  • B 關於企業經營之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
  • C 關於自然人之事件,依其指定之處所所在地
  • D 關於法人之事件,依其負責人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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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沒明說由誰管轄,為了讓行政機關最方便調查案件現場、蒐集證據,你認為應該以「當事人的住家」還是「該活動實際發生的所在地」作為管轄的優先考量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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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土地管轄的順位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是成為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1. 觀念驗證:本題出自**《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時,依序準則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定土地管轄之決定
💡 法規未規定土地管轄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決定基準。
比較維度 主體性質(自然/法人) VS 事物性質(企業/財產)
決定基準 住居所或主事務所/會址 — 經營處所或標的所在地
法條編號 行法第12條第1及3款 — 行法第12條第2及4款
常見錯誤 誤認法人依負責人住所 — 誤認不動產依所有人住所
💬土地管轄依事物性質,區分主體所在地或標的所在地為原則。
🧠 記憶技巧:人住居、企經營、法會所、地在地
⚠️ 常見陷阱:法人管轄常誤導為負責人住所;不動產管轄常誤導為所有人住所。
管轄權之移轉 管轄權爭議解決 行政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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