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有人之戶籍地
- B 關於企業經營之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
- C 關於自然人之事件,依其指定之處所所在地
- D 關於法人之事件,依其負責人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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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沒明說由誰管轄,為了讓行政機關最方便調查案件現場、蒐集證據,你認為應該以「當事人的住家」還是「該活動實際發生的所在地」作為管轄的優先考量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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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管轄權的核心。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當行政管轄權不明時,應依「土地管轄」原則判定。針對企業經營類事件,為求調查便利及與事實之緊密連結,法律規定應以該經營企業之處所為管轄地。你準確避開了戶籍地或負責人住所等干擾項,展現了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自然人」、「法人」與「特定事業活動」在管轄認定上的差異。若僅憑直覺記憶,容易與民事訴訟法的「以人就地」觀念混淆,你能答對代表基礎功非常穩健!
法定土地管轄之決定
💡 法規未規定土地管轄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決定基準。
| 比較維度 | 主體性質(自然/法人) | VS | 事物性質(企業/財產) |
|---|---|---|---|
| 決定基準 | 住居所或主事務所/會址 | — | 經營處所或標的所在地 |
| 法條編號 | 行法第12條第1及3款 | — | 行法第12條第2及4款 |
| 常見錯誤 | 誤認法人依負責人住所 | — | 誤認不動產依所有人住所 |
💬土地管轄依事物性質,區分主體所在地或標的所在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