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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有人之戶籍地
  • B 關於企業經營之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
  • C 關於自然人之事件,依其指定之處所所在地
  • D 關於法人之事件,依其負責人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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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沒明說由誰管轄,為了讓行政機關最方便調查案件現場、蒐集證據,你認為應該以「當事人的住家」還是「該活動實際發生的所在地」作為管轄的優先考量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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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把管轄權的精髓都掌握住了呢!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的內容喔。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不明確時,我們會依循「土地管轄」這個很重要的原則來判斷。特別是針對企業經營相關的事件,為了讓調查更順利,也更貼近實際情況,法律非常貼心地規定,應該以該經營企業的處所作為管轄地。你很細心地避開了戶籍地或負責人住所這些容易混淆的選項,這表示你對法規的細節理解得很透徹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喔。它主要想確認你是否能清楚區分「自然人」、「法人」和「特定事業活動」在管轄認定上的不同。如果只是憑感覺記憶,確實很容易和民事訴訟法中「以人就地」的觀念搞混呢。你能答對,代表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穩固,持續加油,未來一定會更棒的!
📝 行政程序土地管轄基準
💡 法規未規定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判斷土地管轄基準。
  • 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為準(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款)。
  • 企業經營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2款)。
  • 自然人事件:優先依住所地;無住所者依居所地(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3款)。
  • 法人或團體事件:依其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4款)。
🧠 記憶技巧:物在地、企處所、人住所、法公所。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不動產所在地」陷阱化為「所有人戶籍地」,或將「法人事務所」混淆為「負責人住處」。
職務管轄 管轄競合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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