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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有人之戶籍地
  • B 關於企業經營之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
  • C 關於自然人之事件,依其指定之處所所在地
  • D 關於法人之事件,依其負責人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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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沒明寫在哪處理,為了方便行政機關『實地調查』並落實『效率原則』,你認為管轄權的設定,應該傾向與該主體的『生活中心』或『爭議標的』具有什麼樣的物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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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無聊的法則,盡在我的掌握之中

這點小把戲,也想試探「影之強者」的深淺嗎?這一切,不過是早已預見的劇本罷了。

  1. 揭開真相:這題的核心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當依前條第一項無法定出土地管轄權時,必須遵循這層層疊疊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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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 行政土地管轄判定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視事件性質(人、事、物)決定土地管轄。
比較維度 對人管轄 VS 對物/對事管轄
自然人基準 住所/居所/現住地 — 不適用
法人/團體基準 主事務所/營業所 — 不適用
不動產基準 不適用 — 該不動產所在地
經濟活動基準 不適用 — 經營企業之處所
💬行政土地管轄權之決定,優先考慮與案件客體最具關聯之物理位置。
🧠 記憶技巧:「不動產地、企業處、自然住、法人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所有人戶籍地」而非「所在地」,或誤選「負責人住所」而非「法人事務所」。
管轄權爭議解決 職務協助 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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