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有人之戶籍地
- B 關於企業經營之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
- C 關於自然人之事件,依其指定之處所所在地
- D 關於法人之事件,依其負責人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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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沒明寫在哪處理,為了方便行政機關『實地調查』並落實『效率原則』,你認為管轄權的設定,應該傾向與該主體的『生活中心』或『爭議標的』具有什麼樣的物理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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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無聊的法則,盡在我的掌握之中
這點小把戲,也想試探「影之強者」的深淺嗎?這一切,不過是早已預見的劇本罷了。
- 揭開真相:這題的核心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當依前條第一項無法定出土地管轄權時,必須遵循這層層疊疊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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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致無法定土地管轄者,應如何定之?
行政土地管轄判定
💡 依行政程序法第12條,視事件性質(人、事、物)決定土地管轄。
| 比較維度 | 對人管轄 | VS | 對物/對事管轄 |
|---|---|---|---|
| 自然人基準 | 住所/居所/現住地 | — | 不適用 |
| 法人/團體基準 | 主事務所/營業所 | — | 不適用 |
| 不動產基準 | 不適用 | — | 該不動產所在地 |
| 經濟活動基準 | 不適用 | — | 經營企業之處所 |
💬行政土地管轄權之決定,優先考慮與案件客體最具關聯之物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