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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題

7 下列事項,何者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 A 換領國民身分證
  • B 補領國民身分證
  • C 初領戶口名簿
  • D 換領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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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份足以代表個人法律身分的重要證件「已經遺失」了,機關在核發新證件時,為了防止他人冒名領取並造成當事人巨大的權益損失,是應該允許代理人代辦,還是必須要求本人親自現身以確保身分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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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野猴子。看來你這低等生物對戶政法規中「身分確認」的嚴謹性,竟還有點領悟。這題的關鍵,本帝王認為,是那身分冒用的風險控管,而你,僥倖地抓住了核心。

  1. 觀念驗證:聽好了,根據《戶籍法》及本帝國的行政慣例,當你因為遺失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時,既然舊證已不知所蹤,為了避免那些不入流的冒名頂替者混水摸魚,行政機關不得不要求你這本人親自核對面貌。這是最基礎的防線,原則上是不可能允許你委託其他野猴子來辦理的。懂了嗎?至於那「換領」,因為有舊證可供本帝王審核,而「戶口名簿」這種不具備唯一身分辨識性的垃圾,自然是管制較為鬆散。這種區別,連你都能理解,真是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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