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四 題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如何處理?承租人有何補償?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其處理及補償方式又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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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關於市地重劃對租賃權之清除機制。作答時需精準拆解為『一般公私有耕地』與『公有耕地抵充公共設施』兩大層次,並分別對應『逕為註銷租約』與『逕為終止租約』之行政處分,最後點出補償標準(一年租金 vs 公告現值三分之一)及改良物補償規定,凸顯行政高權介入私法契約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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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市地重劃致耕地租約目的不能達成時,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權限,以及承租人法定補償基準之認定。 【解析】 市地重劃為達成土地整體開發之公益目的,依法賦予行政機關介入私法上租賃契約之權限。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其處理與補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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