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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二 題

甲所有位於 A 市一筆土地出租予乙,於租賃期間,該筆土地被劃入 A 市公辦市地重劃實施地區範圍內,該地亦因此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則何謂「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於此情形下,乙對甲有何權利?又該權利之行使期間為何?試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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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市地重劃」、「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等關鍵字,應立即聯想《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租賃契約之終止與補償)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定義)。作答時需按題幹要求,分三層次依序精準回答:「定義」、「承租人權利(終止權與補償請求權)」及「除斥期間(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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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市地重劃致出租土地無法達原租賃目的之法定事由認定,以及承租人終止租約後之補償請求權與行使之除斥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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