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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為擴大事業經營所需向乙購進土地一筆,今擬將毗鄰之數筆土地合併為一筆。試問合併土地之地號,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應如何處理?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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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直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宗地合併的地號編定法規。考生應首要想出『第67條』的三大原則(最小地號保留、母號保留、不予遞補),接著舉例涵攝,最後務必補充『測量與圖冊處理』及『需經登記始生物權效力』來展現測量與登記實務結合的整體觀念,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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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合併為地籍整理重要之一環,為使地籍管理具連貫性及圖籍清晰,其地號處理首重「保留最小地號」與「簡化地號」原則,並須配合後續登記程序始生物權效力。 【論述】 一、 法規依據與地號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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