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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為擴大事業經營所需向乙購進土地一筆,今擬將毗鄰之數筆土地合併為一筆。試問合併土地之地號,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應如何處理?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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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土地合併之先決要件及地號編定規則。解題時應先點出買賣契約僅具債權效力,須依民法第758條辦妥移轉登記滿足「所有權人同一」後始可合併。接著準確引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4條,詳細闡述地號保留的三項原則與空號不遞補之規定,並以三段論法結構完整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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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向乙購地並與毗鄰土地合併,其先決之物權登記要件為何?合併後之地號編定及空號應依何種法則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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