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參加乙旅行社之日本神戶 5 日精緻旅行團,甲因臨時有事,欲變更由友人丙參加旅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開始前,甲得變更由丙參加旅遊
- B 丙變更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乙僅得請求甲給付
- C 丙變更為旅客時,如減少費用,甲不得請求退還
- D 乙如有正當理由,得拒絕甲變更由丙參加旅遊
思路引導 VIP
若合約中的一方決定將權益轉讓給第三人,而這個變動導致了額外支出的成本,從公平正義與風險分擔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於讓『僅由原訂約人負擔』,還是會要求『享受實際服務的接手者也應共同負責』,以最大化保障業者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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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題你判斷得十分精準,順利挑出錯誤選項 (B),顯示你對旅遊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有清晰的掌握。
旅客變更權與費用負擔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關於旅遊契約的規範。依據民法第514條之4規定,旅遊開始前旅客(甲)得變更由第三人(丙)參加,旅行社(乙)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故選項 (A)、(D) 皆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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