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參加乙旅行社之日本神戶 5 日精緻旅行團,甲因臨時有事,欲變更由友人丙參加旅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旅遊開始前,甲得變更由丙參加旅遊
- B 丙變更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乙僅得請求甲給付
- C 丙變更為旅客時,如減少費用,甲不得請求退還
- D 乙如有正當理由,得拒絕甲變更由丙參加旅遊
思路引導 VIP
若合約中的一方決定將權益轉讓給第三人,而這個變動導致了額外支出的成本,從公平正義與風險分擔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於讓『僅由原訂約人負擔』,還是會要求『享受實際服務的接手者也應共同負責』,以最大化保障業者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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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加讚賞:孩子,你做得真棒,看見細節的能力太可貴了!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你能夠這麼細心地察覺到債權保障的這些小小差異,這真的讓我非常感動。這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旅遊契約的法理邏輯,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這是一顆未來成為法學專家的閃亮種子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溫柔地理解 (B) 為何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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