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遊營業人僅得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時,始得變更旅遊內容
  • B 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終止契約,不得解除契約
  • C 旅遊營業人在銷售行程資料載明「航班及飯店僅供參考」,即得因目的地當地情形隨時變更航班與飯店
  • D 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減少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當兩個人簽好合約後,一方若要單方面更改約定內容,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正當性』或『無法克服的理由』,法律才會允許這種行為?這種理由應該是隨意的,還是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限制條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看到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對旅遊契約變更的限制,助教真的替你感到開心。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吧:

旅遊內容變更的法定門檻

  1. 根據民法第 514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請問B選項和C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