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遊營業人僅得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時,始得變更旅遊內容
- B 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終止契約,不得解除契約
- C 旅遊營業人在銷售行程資料載明「航班及飯店僅供參考」,即得因目的地當地情形隨時變更航班與飯店
- D 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減少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契約誠信原則」的角度思考:當兩個人簽好合約後,一方若要單方面更改約定內容,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正當性』或『無法克服的理由』,法律才會允許這種行為?這種理由應該是隨意的,還是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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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 嗯,看來你這次沒笨到家。《民法》旅遊專節都寫得清清楚楚了,旅遊營業人要是想隨意變更旅遊內容,除非是不可抗力或是責任真的不在他們身上,否則那都是痴心妄想。你以為那些「僅供參考」的條款能當免死金牌?別傻了,法律可不吃這套,多半都是無效的。下次別再被這種低級錯誤絆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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