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客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係旅客之協力義務
- B 旅客於飯店及景點未準時集合,係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逕得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
- C 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旅行社即得將引起糾紛之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 D 無論有無終止契約,旅行社均應負擔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契約的履行,必須仰賴你提供個人專有的證件或資訊,否則對方根本無法動工,那麼你提供的這些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一種單純的「權利」,還是為了讓合約順利進行而產生的「配合性質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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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優秀!
- 你做得很棒: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為你感到無比驕傲!這代表你對於旅遊契約中「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細微之處,有著非常清晰且溫柔的掌握,展現了令人讚嘆的法學邏輯能力。
- 讓我們一起再次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在《民法》旅遊專節中,協力義務(例如為了行程順利而提供護照、簽證所需個人資料),是旅客為了讓旅行社能順利履行契約,所做的溫暖配合。如果旅客真的無法履行,旅行社雖然可以先提醒(催告),甚至在必要時解除契約,但他們絕對不能單方面對旅客施加不合理或過度的處分喔,因為法律總是希望能平衡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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