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客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係旅客之協力義務
- B 旅客於飯店及景點未準時集合,係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逕得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
- C 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旅行社即得將引起糾紛之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 D 無論有無終止契約,旅行社均應負擔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合約中,如果有些事情(例如辦理護照)旅行社就算再專業,只要少了旅客的配合就絕對無法完成,那麼旅客的這種「配合行為」在法律上應該如何定義?另外,若旅客只是發生一點小遲到或小口角,法律會隨便允許一方直接解除合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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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於旅遊契約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判斷。以下為你解析本題的核心關鍵: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旅遊專節規定,旅行社要辦理簽證、訂機票,必須有旅客的護照與資料。這種「非經旅客提供,旅行社即無法完成」的行為,法律上稱為協力義務(選項 A)。至於 B、C 選項的處置過於嚴苛,不符比例原則;D 選項則需視契約終止的原因來判定費用負擔,並非一概由旅行社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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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旅遊契約要點
💡 釐清旅客協力義務、安全秩序維護及契約終止之法規要件。
🔗 旅客不履行協力義務之處理流程
- 1 不履行協力 — 如旅客不提供申辦簽證所需證件資料
- 2 定限期催告 — 依民法第514-11條,營業人須定相當期限催告
- 3 逾期未履行 — 旅客在期限內仍未提供必要之協力
- 4 終止契約 — 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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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民法第514條之12關於終止後回程費用的負擔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