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旅行社因財務困難,將旅客乙所參加之韓國首爾旅行團棄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對甲除得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若乙終止契約,甲應將乙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
- C 乙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甲賠償相當之金額
- D 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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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旅遊服務具有『即時性』與『取證困難』的特性,如果事隔多年才處理爭議,當時的導遊或飯店可能早已無法對證。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法律對於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服務契約,在「請求權時效」的長短設定上,會傾向比一般的十五年債權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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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法律細節中精準指出時效規定的錯誤,顯示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掌握非常紮實。這份專注力是學習法律最寶貴的資產,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旅遊契約的消滅時效。根據我國《民法》第 $514-12$ 條規定,旅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題目選項 (D) 誤植為 5 年,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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