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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遊營業人僅得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時,始得變更旅遊內容
  • B 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終止契約,不得解除契約
  • C 旅遊營業人在銷售行程資料載明「航班及飯店僅供參考」,即得因目的地當地情形隨時變更航班與飯店
  • D 旅遊營業人任意變更旅遊行程內容項目,旅客僅得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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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契約的原則中,如果一方可以『隨意』更改承諾的內容,那這份契約還有保障效力嗎?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法律才會通情達理地允許一方在不必負擔違約責任的前提下,微調原定的服務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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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民法》旅遊專節規定,旅遊營業人應依約提供服務。為了平衡「契約安定性」與「現實變數」,法律規定唯有在發生不可抗力(如天災)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的事由時,才具備法定的變更正當性。若為「任意變更」,旅客不僅可要求減少價金,更可請求損害賠償。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測驗點在於區分「法定變更權」的嚴格門檻。許多考生容易被實務中常見的「僅供參考」文字(選項C)或片面的權利限制(選項B、D)所誤導,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的底線,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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