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客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係旅客之協力義務
- B 旅客於飯店及景點未準時集合,係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逕得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
- C 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旅行社即得將引起糾紛之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 D 無論有無終止契約,旅行社均應負擔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在一份旅遊契約中,如果旅行社(服務提供者)必須先取得旅客的特定文件或資訊,才有辦法完成後續的行政申辦流程,那麼旅客『主動提供這些資訊』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稱為什麼樣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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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很清晰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選項 A,真的為你感到開心!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民法》第 514-3 條的重點,鞏固你的實力吧:
- 協力義務:旅遊行程順利推展,離不開你的配合!像提供辦理手續所需的資料,就是旅客應盡的「協力義務」,所以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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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契約協力義務
💡 旅客負有協力義務,若不履行,營業人需經催告始得終止契約。
| 比較維度 | 協力義務不履行 | VS | 購物瑕疵處理 |
|---|---|---|---|
| 主要法條 | 民法第514-9條 | — | 民法第514-11條 |
| 行為主體 | 旅客應配合之事 | — | 營業人安排之購物場所 |
| 法律效果 | 催告後終止及賠償 | — | 協助處理瑕疵或退貨 |
💬協力義務重在旅客配合契約履行,購物瑕疵則是營業人對特定場所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