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客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係旅客之協力義務
- B 旅客於飯店及景點未準時集合,係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逕得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
- C 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旅行社即得將引起糾紛之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 D 無論有無終止契約,旅行社均應負擔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在一份旅遊契約中,如果旅行社(服務提供者)必須先取得旅客的特定文件或資訊,才有辦法完成後續的行政申辦流程,那麼旅客『主動提供這些資訊』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稱為什麼樣的義務呢?
旅遊契約協力義務
💡 旅客負有提供證照等協力義務,不履行時旅行社應催告始得終止。
🔗 旅客不履行協力義務處理流程
- 1 協力義務產生 — 旅客應提供證照或準時集合等行為
- 2 定相當期限催告 — 依民法514-11,旅行社須請旅客限期補正
- 3 逾期仍不履行 — 旅客於期限內仍未完成協力
- 4 終止契約並求償 — 旅行社取得終止權,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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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民法第514-9條旅客任意終止契約之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