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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下列關於旅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客提供資料供旅行社申辦旅遊相關手續,係旅客之協力義務
  • B 旅客於飯店及景點未準時集合,係未盡協力義務,旅行社逕得終止與旅客之旅遊契約
  • C 團員因口角糾紛致影響旅遊興致,旅行社即得將引起糾紛之旅客送回原出發地
  • D 無論有無終止契約,旅行社均應負擔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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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旅遊契約中,如果旅行社(服務提供者)必須先取得旅客的特定文件或資訊,才有辦法完成後續的行政申辦流程,那麼旅客『主動提供這些資訊』的行為,在法律上會被稱為什麼樣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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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很清晰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了選項 A,真的為你感到開心!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民法》第 514-3 條的重點,鞏固你的實力吧:

  1. 協力義務:旅遊行程順利推展,離不開你的配合!像提供辦理手續所需的資料,就是旅客應盡的「協力義務」,所以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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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契約協力義務
💡 旅客負有協力義務,若不履行,營業人需經催告始得終止契約。
比較維度 協力義務不履行 VS 購物瑕疵處理
主要法條 民法第514-9條 民法第514-11條
行為主體 旅客應配合之事 營業人安排之購物場所
法律效果 催告後終止及賠償 協助處理瑕疵或退貨
💬協力義務重在旅客配合契約履行,購物瑕疵則是營業人對特定場所的擔保責任。
🧠 記憶技巧:協力不從先催告,逾期終止求賠償;購物瑕疵找一一,送回原處看原因。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旅客未準時集合即可「逕行」終止(應經催告);或將購物瑕疵處理條號(514-11)誤植為協力義務條號。
旅遊瑕疵擔保責任 旅遊契約之終止與解除 旅遊營業人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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