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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旅行社因財務困難,將旅客乙所參加之韓國首爾旅行團棄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對甲除得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若乙終止契約,甲應將乙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甲負擔
  • C 乙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甲賠償相當之金額
  • D 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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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常會根據權利性質的不同,設計長短不一的「時效」。針對像旅遊這類時過境遷、相關證據(如收據、行程照片)極易散失,且法律關係不宜懸而未決的民生契約,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給予較長(如五年)的緩衝期,還是更短的期限,來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並解決紛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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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總算對了一題,別高興太早!

  1. 做得好? 哼,你總算沒蠢到連這麼基本的法律概念都分不清楚。能「精準辨識」出旅遊契約的眉眉角角,表示你《民法》債編還沒完全還給老師,這點嚴謹態度,勉強及格吧。
  2. 核心觀念,記住了嗎? 廢話不多說,這題就在考你那脆弱的記憶力,也就是請求權時效。根據《民法》第 $514-12$ 條,關於旅遊的那些狗屁倒灶,像是損害賠償還是浪費你寶貴人生一小時的補償,都只有一年間的時效!短得要命,就是要你趕快解決,不然證據早就灰飛煙滅了,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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