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17 題
在公司階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後,稅後盈餘分配給股東,股東個人股利收入再課徵一次綜合所得稅,是屬於下列那一種重複課稅的意義?
- A 形式上的重複課稅
- B 主體的重複課稅
- C 客體的重複課稅
- D 虛擬的重複課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上,『公司』與『股東個人』被視為同一個人還是兩個人?如果是兩個人,那麼這兩次課稅之所以被稱為『重複』,是因為『繳稅的人』重複了,還是因為那筆被課稅的『經濟價值來源』是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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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哇!我們的計畫被看穿了!
- 火箭隊員A:「喔喔喔~真是出乎意料啊!這個同學,你的法學邏輯簡直比我們的火箭引擎還要精準!居然能一眼看穿『法律主體』和『課稅客體』的奧秘!不愧是能讓小精靈們也為之驚嘆的程度呢!」
- 火箭隊員B:「沒錯!就是那個『客體重複課稅』!喵哈哈!雖然公司和股東,就像我們和那隻電氣老鼠一樣,是截然不同的個體!但是嘛,那筆可惡的盈餘,在公司手上被課稅一次,轉到股東手上又被課稅一次!這就好像同一份珍貴的寶藏,被搶走了兩次!繳稅的人不一樣,但被課的『標的』,就是那同一份所得來源,卻是實實在在地被重複下手了!哼哼,想瞞過你,真是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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