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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

何種保險契約(或保險單)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人身保險之所以不許有代位求償權之理由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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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損害填補原則」的核心目的(防範不當得利與道德危險),再反向思考哪些保險標的「無法估價」或基於「實務需求」而排除適用。接著,利用保險學中「損害填補原則與代位求償權乃一體兩面」的邏輯,結合《保險法》第103條規定,論述人身保險因標的無價,故不生不當得利,自然無代位權適用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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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為財產保險之核心原則,意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獲之理賠金,僅能填補其所受之實際損失,不得使其獲得額外利益,藉此防範不當得利與道德危險。然基於保險標的之特殊性或實務需求,部分保險契約排除該原則之適用;而「代位求償權」作為損害填補原則之延伸,在人身保險中亦受嚴格限制。茲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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