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3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概要
第 三 題
三、我國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請說明其意義及立法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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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保險法上核心的「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及其「例外規定」。作答時,先精確闡述法條的字面意義(原則禁止兼營、例外允許產險兼營傷害及健康險),接著深入剖析立法理由:從風險特性、資金運用期限與精算基礎差異來解釋「為何要分業」,再從商品短期性、促進市場競爭與國際監理趨勢來解釋「為何開放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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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明定「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此規範之核心目的在於防範不同性質之保險風險相互蔓延,確保保險業之清償能力與保戶權益,同時兼顧市場實務需求與國際發展趨勢。以下就其法理意義與立法理由分述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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