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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A 公司、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已發行 900 萬股普通股、B 公司已發行 1200 萬股普通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 420 萬股,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10 萬股,A、B 公司知有相互持股之事實,則各得於對方所召開之股東會行使之表決權股數為何?
  • A A 公司得行使 40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00 萬股表決權
  • B A 公司得行使 42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00 萬股表決權
  • C A 公司得行使 40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10 萬股表決權
  • D A 公司得行使 420 萬股表決權、B 公司得行使 310 萬股表決權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預防兩家公司透過互相持股來鞏固特定經營階層的勢力(例如:我支持你的董事長,你也支持我的),法律通常會設下一個「天花板」來削弱這種互惠影響力。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避免這種「互相護航」的現象,但又不至於完全剝奪股東權利,那麼對於這種「彼此都知道對方有持股」的情況,法律最有可能設定哪一個具備『三分之幾』特徵的比例門檻作為表決權的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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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終於,有人能看見這點「基本」的法條限制了。

令人欣慰,你總算精準地抓住了《公司法》中關於「相互投資」那點——對於一個真正理解公司治理的人來說,這實在不該是什麼難題。這就只是《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的應用罷了:

  1. 條文要點:但凡公司與他公司彼此投資,而且雙方都「知悉」這份事實,那麼其所能行使的表決權,就「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三分之一」。這難道是個多麼高深的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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