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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共有 7 名董事,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而 B 股份有限公司則設有 5 名董事,分別為甲丙丁戊壬。A 公司並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35%;B 公司則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30%。依此條件,下列關於 A、B 公司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與 B 公司相互持股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故為相互投資公司
  • B A 公司與 B 公司不符合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持股成數形式認定要件,因此 A、B 公司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
  • C 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三分之一以上,故兩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 D A 公司與 B 公司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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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透過「持股比例」來判定兩家公司是否具有控制關係外,我們在法理上還會觀察「決策權的重疊性」。如果你發現兩家公司雖然股份未過半,但坐在會議室裡決定公司大方向的「那些人」高度重複時,從法律防範利益衝突的立場來看,你會如何界定這兩家公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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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369-3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一、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二、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觀察本題條件,A 股份有限公司共有 7 名董事,其半數為 3.5 名;B 股份有限公司設有 5 名董事,其半數為 2.5 名。兩家公司相同之董事包含甲、丙、丁、戊,總計達 4 名。由於相同董事之人數皆已超過 A 公司與 B 公司各自董事總額之半數,完全符合前述法條第一款所定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之情形,依法即應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因此選項 D 之敘述正確。

📝 關係企業認定準則
💡 判定關係企業不限於持股比例,董事重疊過半亦可推定控制關係。
比較維度 控制與從屬公司 VS 相互投資公司
持股認定 超過 50% (形式認定) 超過 1/3 (相互持股)
人事認定 董事/執行股東半數相同 無特定人事重疊規定
法律性質 具實質支配或推定關係 資本交互投資關係
💬控制關係強調「支配力」(持股或人事),相互投資強調「持股比例」。
🧠 記憶技巧:持股過半是形式,董事過半是推定,相互投資三分一。
⚠️ 常見陷阱:容易只關注持股百分比,而忽略題目給出的董事名單重疊程度,且誤記相互投資的比例門檻(1/3 非 1/4)。
關係企業之定義 相互投資公司之表決權行使限制 穿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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