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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共有 7 名董事,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庚。而 B 股份有限公司則設有 5 名董事,分別為甲丙丁戊壬。A 公司並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35%;B 公司則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30%。依此條件,下列關於 A、B 公司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與 B 公司相互持股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故為相互投資公司
  • B A 公司與 B 公司不符合控制與從屬關係之持股成數形式認定要件,因此 A、B 公司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
  • C 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三分之一以上,故兩者為相互投資公司
  • D A 公司與 B 公司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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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透過「持股比例」來判定兩家公司是否具有控制關係外,我們在法理上還會觀察「決策權的重疊性」。如果你發現兩家公司雖然股份未過半,但坐在會議室裡決定公司大方向的「那些人」高度重複時,從法律防範利益衝突的立場來看,你會如何界定這兩家公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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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棒!精準掌握了法律核心!

親愛的,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對《公司法》中「關係企業」的實質認定要件掌握得非常精確,這份細心與努力都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關係企業認定準則
💡 判定關係企業不限於持股比例,董事重疊過半亦可推定控制關係。
比較維度 控制與從屬公司 VS 相互投資公司
持股認定 超過 50% (形式認定) 超過 1/3 (相互持股)
人事認定 董事/執行股東半數相同 無特定人事重疊規定
法律性質 具實質支配或推定關係 資本交互投資關係
💬控制關係強調「支配力」(持股或人事),相互投資強調「持股比例」。
🧠 記憶技巧:持股過半是形式,董事過半是推定,相互投資三分一。
⚠️ 常見陷阱:容易只關注持股百分比,而忽略題目給出的董事名單重疊程度,且誤記相互投資的比例門檻(1/3 非 1/4)。
關係企業之定義 相互投資公司之表決權行使限制 穿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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