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 題組: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退讓建築 (二)建築執照簽證制度 (三)實質違建 (四)建築線指定 (五)社會住宅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退讓建築 (二)建築執照簽證制度 (三)實質違建 (四)建築線指定 (五)社會住宅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二)
建築執照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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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管行政簡化流程的核心機制「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作答時必須精確引用《建築法》第34條,點出建築師與專業技師對技術部分的簽證負責,以及主管機關僅作行政審查的權責劃分,並補充其提升行政效率與落實專業責任之制度目的。
小題 (一)
退讓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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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退讓建築」應從定義、法源依據及規範目的三層次著手。首先點出建築物自建築線或地界線退縮的物理特徵,接著精確援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範,最後說明其在都市景觀、防災及交通上的公益目的。
小題 (三)
實質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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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實質違建」,應立刻聯想到與「程序違建」的對比。解題關鍵在於點出「違反實體建築法令(如建蔽率、容積率等)」致使「無法依法補辦建築執照」,並說明其最終的法律效果(強制拆除)。
小題 (四)
建築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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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建築線指定」,應立即聯想《建築法》第48條及第49條。作答時需點出定義(基地與道路之境界線)、目的(確保道路寬度與防災),以及實務上的例外規定(免申請指定之情形)。
小題 (五)
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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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社會住宅」,應立即聯想《住宅法》第3條之法定定義,點出「政府或民間興辦」及「專供出租(只租不售)」兩大核心。同時,為獲取高分,務必補充同法第4條保障「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至少40%比例之規定,以展現法制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