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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三 題

請試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4 項及第 6 項有關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召開審查會之相關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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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在於「正當法律程序」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中的應用。這是移民法中極為重要的程序保障。思考重點:第一,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有哪些例外(如:受驅逐出國處分已由法院判決確認、危害國家安全等)?第二,針對特殊對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長期居住者),必須召開審查會審查其必要性。這反映了比例原則與家庭團聚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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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聚焦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的「程序正義」,涉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中關於陳述意見之保障及「強制驅逐出國審查會」的啟動門檻與例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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