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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四 題

四、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則上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請說明審查會如何組成?又當事人有那些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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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強制驅逐出國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考生應直接聯想該法第36條規定,第一部分精準寫出審查會的「組成人員與比例限制」,第二部分則須完整列舉出修法後「得不經審查逕行驅逐的例外情形」(如自願出國、危害國安、犯重罪、逾期停留未滿30日等),展現對最新修法的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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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內政部移民署為保障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權益,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前,原則上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召開審查會。然為兼顧國家安全及行政效率,亦明定若干得不經審查之例外情形。相關規範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論述如下: 【論述】 一、審查會之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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