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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制]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明知A所贈與的手機為A竊盜所得,卻仍收受使用。幾日後,經人告知,手機可能存有定位資訊,會洩露行蹤。甲將手機拆解,選取一些可用零件後,將手機其他部分四處丟散,以防被人發現。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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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贓物罪」與後續處分行為的法律定性。思考流程如下:

  1. 【收受贓物罪】:甲明知為竊盜所得而收受,首先觸犯刑法第349條。要注意「贓物罪」的保護法益在於維護被害人的「追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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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收受贓物罪之成立、事後處置贓物是否構成毀損罪(不罰之後行為),以及是否構成湮滅證據罪。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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