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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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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將乙的行為拆分為兩階段分析:1.「取回花瓶」涉及客觀持有支配關係與主觀上誤認他人之物為無主物(事實錯誤),阻卻竊盜故意;2.「事後知贓而搬運」則考驗贓物罪之保護法益(被害人追求權),應從實質違法性或期待可能性切入,論述單純圖免己責的處分行為不構成搬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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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為人誤認他人藏匿之物為廢棄物而取走,是否成立竊盜罪?事後發現為贓物,單純為圖免自身麻煩而搬運欲放回原處,是否成立搬運贓物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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